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 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DONGGUANG CHEMICAL LIMITED东光化工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702)
内幕消息- 有关附属公司税务通知
本公告乃由东光化工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河北省东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东光」)(为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接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局」)就针对河北东光进行税务稽查的结果发出的通知(「税务通知」)。
根据税务通知,河北东光须缴纳若干额外中国税款约人民币58.4百万元(「额外税款」),包括:
(a) 于2019年至2023年期间,由于据称误算该期间产生应课税固体废物而导致的中国环保税不足差额约人民币7.3百万元,因而少付适用税项。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 深知、全悉及确信,上述失误是由于河北东光的相关处理人员误解中国环保税的适用规则所致;
(b) 河北东光若干过期应付账款产生2023年额外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约人民币 2.1百万元。
税局根据中国适用税法视超过三年仍未结付应付账款为河北东光的应课税收入。
该等应付账款与河北东光日常业务过程中采购煤炭、物流服务及污水处理服务有关。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深知、全悉及确信,本集团截至本公告日期未有结付该等应付账款是由于相关供货商于结账前撤销注册或无法联络,或由于相关增值税(「增值税」)发票的合规性出现争议;及
(c) 由于若干供货商于2017年开具若干不合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导致相关开支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减资格,故于2017年须额外缴付企业所得税约人民币 49.0百万元。
该等增值税发票乃属于河北东光于有关时间内真实及已完成的煤炭采购,且河北东光的员工从其供货商取得该等增值税发票时并无获悉该等增值税发票有任何违规之处。
事实上,税局于税务通知中表明,河北东光存在实际货物购进, 实际购进货物与增值税发票内容一致,惟由于从其供货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属不合规,该等发票金额并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减的资格。
截至本公告日期,河北东光已悉数支付该等不合规增值税发票所产生的所有额外应付税款。
于本公告日期,本集团已结付额外税款。
预期该结付将对本集团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整体溢利有一定影响,惟与该结付有关的实际财务影响将视乎本公司独立核数师的审阅及审核结果而定。
据本集团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本集团不会因税务通知中的上述税务违规行为而招致其 他中国监管机关处以的罚款或责任。
本公司谨此强调,上述据称的情况主要是因为税局在评估应课税开支时持不同意见所致,并不涉及有关处理人员、董事或本集团管理层的任何欺诈、不诚实或贪污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