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上市的IPO计划中,企业财务部门的规范是核心部分,也是其他内容的规范准则,财务是否规范化,成为IPO成功的关键。若IPO企业财务发生造假,为了保证企业财务合法合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严查严办,将会必须严肃处理。11月20日晚间,北交所出现了首例IPO申报财务造假,4年虚增营收4.5亿,拟被罚款3270万!这不得不提醒IPO企业重点关注财务事项,那么在IPO各类常见的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中,企业应该如何进行整改及确保有效?
目前仍在新三板挂牌的高德信(832645)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高德信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高德信通过深圳市圳通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昊铭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虚构2018年至2021年商企互联网接入、数字电路服务业务收入;通过伪造用户数据虚增2018年至2021年家庭宽带业务收入。2018年至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分别为6007.36万元、12386.59万元、13766.04万元、12950.5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8.11%、59.77%、75.26%、63.27%。高德信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11月9日,高德信公开披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申报稿)等文件,所涉报告期为2018年至2021年6月,后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两轮审核问询后更新了2021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2022年4月1日,高德信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材料。因上述公开发行文件引用了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财务数据,导致存在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形。
根据北交所显示,深圳市高德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德信)于2021年11月9日获受理,2022年4月12日终止。
相关问询: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为满足日常经营资金的需要存在通过供应商取得转贷的情况,以及票据找零情形。2021年、2022年转贷金额1,700.00万元、347.10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与客户结算货款时以小额票据或小额现金“找零”的情形,公司支付的票据及银行存款找零合计金额分别为21.53万元、4.76万元、40.04万元和0.09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0.00万元、81.19万元、1,025.15万元和730.70万元,占营业收入金额比例分别为0.00%、0.18%、2.01%和2.66%。发行人第三方回款主要类型包括客户通过应收账款保理、供应链金融等合规方式或渠道完成付款,以及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客户关联方代为付款。
请发行人说明转贷、票据找零、第三方回款、现金交易等财务不规范情形的产生原因、具体情况、期后是否仍然发生,及财务内控整改规范的有效性。
节选回复:在申办银行贷款过程中,贷款银行通常要求采取将贷款发放至指定供应商账户上的方式进行放款,而实际业务过程中,流动资金贷款的实际发放时间与发行人应支付供应商采购款期间并不完全匹配,因此,发行人为满足营运资金周转需求并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在报告期内曾存在转贷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涉及转贷的发行人供应商在取得发行人受托支付的款项后均及时将资金转回至发行人银行账户,贷款金额与转回金额间产生的差额均用于支付采购款。发行人最终将转贷所获资金用于支付原材料采购款等日常生产经营用途。发行人已对其转贷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2023年度及期后未再发生转贷情形。
针对上述转贷行为,发行人制定了相关措施并完成整改,具体措施包括:(1)发行人均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按期归还贷款本金,转贷事项所涉及的贷款均已结清,未发生违约情形,2023年发行人未再新增转贷,发行人严格按照《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向银行申请和使用流动资金贷款:(2)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细化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规范要求,严格禁止通过供应商等第三方“转贷”取得银行贷款:(3)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等深入学习《公司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资金管理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的意识;(4)强化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监控贷款资金的往来,确保上述有关制度规则得到执行。
发行人报告期内转贷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个人卡、现金交易、第三方回款、多次会计差错更正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况。请发行人:①逐一说明报告期内发生的财务内控不规范事项发生的背景、影响金额,相关收支及交易事项入账的原始凭证具体情况、来源及真实可靠性。②系统梳理说明报告期内内控不规范情形整改完成情况及整改完成后是否新发生内控不规范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1)结合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说明发行人销售费用是否完整,是否存在体外代垫成本费用、商业贿赂等情况。(2)结合《北交所发行上市适用指引第1号》等要求,全面核查、测试并确认发行人整改后的内控制度是否已健全且正常运行、持续有效,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节选回复:发行人报告期内内控不规范情形整改完成情况如下发行人报告期内内控不规范情形进行了整改,整改措施有效, 且完成后未再新发生内控不规范情形。案例3:中草香料(2024-8-20注册生效)
请发行人具体列示代收款项涉及的员工名称、公司职务和所属部门、发生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员工个人收款时间和转入公司账户时间、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行人就员工代收款项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节选回复:报告期内,公司业务人员代收货款金额分别为77.46万元、186.18万元、20.55万元,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74%、1.24%、0.11%,占比较低。报告期内,代收货款的员工均为公司销售部业务人员,代收的客户货款均于当250年汇入公司账户。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已停止通过业务人员代收货款的行为。
业务员代收货款主要原因系:①境外客户(俄罗斯客户Elmerck),采购金额相对较小,为了支付便捷性存在部分款项通过个人支付给发行人员工,发行人员工收到款项后货款及时转回发行人;②存在部分客户采购样品或小批量货物,采购金额较小且客户多为个体户或小型企业,客户基于支付便捷性的需求将款项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形式将款项支付给业务员,由业务员及时转回公司账户,具有商业合理性。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已停止通过业务人员代收货款的行为,并修订完善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发行人已出具承诺,将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内控缺陷已整改,2022年6月30日后未新增上述不规范事项,整改后公司财务内控规范、健全。案例4:许昌智能(2023-12-19注册生效)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员工备用金和购房借款,2020年、2021年期间员工借款的审批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的规定,2020年末和2021年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中存在员工购房借款和备用金,发行人直至2022年4月才制定《备用金管理制度》,2022年末已及时清理相关备用金。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会计差错更正,涉及调整跨期确认的收入及成本、存货跌价准备调整、往来款项及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调整、成本费用跨期调整、递延收益摊销调整等。请发行人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通过上述财务不规范行为等手段非经营性占用发行人资金,是否存在第三方或关联方代垫成本费用、对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形。节选回复:公司的员工购房借款和个人借款系为体现公司人文关怀,稳定员工的目的,公司已采取了有效措施对报告期内的员工借款形进行整改落实,针对性建立了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已不存在上述不规范行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主要关联方报告期内的资金流水进行了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通过上述财务不规范行为或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非经营性占用发行人资金,不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各类成本费用、对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不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的情形。关于CDMO业务开展情况及会计处理。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CDMO业务,但未在招股书中披露相关业务形成的产品、客户及相应的研发费用、存货等情况。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之一为投资3,000万元建设CDMO生产车间。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CDMO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包括该项业务的具体模式、对应的客户或项目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关于该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及实际处理情况,如该项业务在研发阶段形成的研发费用金额,大批量生产阶段形成的存货金额等,说明该项业务的相关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节选回复:发行人将小试及放大试验阶段的研发活动置于实验室和研发车间开展,相关支出计入研发费用;大批量生产期间的支出计入存货生产成本;研发阶段如产生可对外销售的产成品,其相关的研发支出计入存货生产成本,确认相关收入时结转计入营业成本,相关会计处理方式及实际处理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销售业务现金回款情况,现金回款金额分别为126.51万元、44.41万元、110.46万元、205.1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0.34%、0.11%、0.26%和0.70%。请发行人: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报告期现金交易是否符合行业经营特点或经营模式,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节选回复:2021年1-9月,发行人现金交易金额增加,主要是由于公司停车场运营业务收入增长,且公司禁止员工通过个人卡收取停车费。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科拓股份披露的相关内容,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科拓股份现金销售金额分别为143.77万元、242.86万元、224.75万元和151.43万元,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47%、0.55%、0.40%和0.57%。综上,公司报告期现金交易符合行业经营特点或经营模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从证监会反馈和北交所IPO企业的问询函来看,北交所企业财务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存在第三方回款、转贷行为规范性问题、财务内部控制完善等问题;2、销售费用完整性、体外代垫成本费用问题、商业贿赂等情况;3、业务员代收货款、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差、内控缺失等问题;4、发行人、高管或控股股东等关联交易问题,影响财务数据;5、研发费用或研发投入问题,高管以及实际控制的研发员工其工资是否列支在研发费用里;6、现金交易占比大,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问题。除此之外,还涉及对发行人主要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生产设备、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不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权属纠纷;同业竞争涉及的相关财务不规范问题;相关财务单据不齐全、成本核算不规范等等。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进一步加大对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完善监管协同机制,构建防治财务造假长效机制,加大制度供给,强化激励约束,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大象君认为,证券监管部门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有利于督促、落实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可以有效预防财务欺诈、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减少市场泡沫,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进而让资本市场获得更为优质的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的服务环境。